有機生產需要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進行。有機生產基地應遠離城區、工礦區、交通主干線、工業污染源、生活垃圾場等。
產地的環境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環境質量符合GB15618中的二級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要求見表1。
表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值 mg/kg
項目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
自然背景 |
< 6.5 |
6.5~7.5 |
> 7.5 |
> 6.5 |
|
鎘 ≤ |
0.20 |
0.30 |
0.30 |
0.60 |
1.0 |
汞 ≤ |
0.15 |
0.30 |
0.50 |
1.0 |
1.5 |
砷 水田 ≤ |
15 |
30 |
25 |
20 |
30 |
旱地 ≤ |
15 |
40 |
30 |
25 |
40 |
銅農田等≤ |
35 |
50 |
100 |
100 |
400 |
果園≤ |
— |
150 |
200 |
200 |
400 |
鉛 ≤ |
35 |
250 |
300 |
350 |
500 |
鉻 水田 ≤ |
90 |
250 |
300 |
350 |
400 |
旱地 ≤ |
900 |
150 |
200 |
250 |
300 |
鋅 ≤ |
100 |
200 |
250 |
300 |
500 |
鎳 ≤ |
40 |
40 |
50 |
60 |
200 |
六六六 ≤ |
0.05 |
O.5 |
1.0 |
||
滴滴涕 ≤ |
0.05 |
O.5 |
1.0 |
||
注: |
|||||
b)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符合GB5084的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標準值見表2。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選擇性控制項目標準值見表3。
表2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基本控制項目標準值
序號 |
項目類別 |
作物種類 |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
1 |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
60 |
100 |
40a,15b |
2 |
化學需氧量/(mg/L)≤ |
150 |
200 |
100a,60b |
3 |
懸浮物/(mg/L) ≤ |
80 |
100 |
60a,15b |
4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 |
5 |
8 |
5 |
5 |
水溫/℃ ≤ |
35 |
||
6 |
pH ≤ |
5.5~8.5 |
||
7 |
全鹽量/(mg/L) ≤ |
1000c(非鹽堿土地區),2000c(鹽堿土地區) |
||
8 |
氧化物/(mg/L) ≤ |
350 |
||
9 |
硫化物/(mg/L) ≤ |
1 |
||
10 |
總汞/(mg/L) ≤ |
0.001 |
||
11 |
鎘/(mg/L) ≤ |
0.01 |
||
12 |
總砷/(mg/L) ≤ |
0.05 |
0.1 |
0.05 |
13 |
鉻(六價)/(mg/L) ≤ |
0.1 |
||
14 |
鉛/(mg/L) ≤ |
0.2 |
||
15 |
糞大腸菌群數/(個/100 mL) ≤ |
4000 |
4000 |
2000a,1000b |
16 |
蛔蟲卵數/(個/L) ≤ |
2 |
2a,1b |
|
a 加工、烹飪及去皮蔬菜。 |
||||
表3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選擇性控制項目標準值
序號 |
項目類別 |
作物種類 |
||
水作 |
旱作 |
蔬菜 |
||
1 |
銅/(mg/L) ≤ |
0.5 |
1 |
|
2 |
鋅/(mg/L) ≤ |
2 |
||
3 |
硒/(mg/L) ≤ |
0.02 |
||
4 |
氟化物/(mg/L) ≤ |
2(一般地區),3(高氟區) |
||
5 |
氰化物/(mg/L) ≤ |
0.5 |
||
6 |
石油類/(mg/L) ≤ |
5 |
10 |
1 |
7 |
揮發酚/(mg/L) ≤ |
1 |
||
8 |
苯/(mg/L) ≤ |
2.5 |
||
9 |
三氯乙醛/(mg/L) ≤ |
1 |
0.5 |
0.5 |
10 |
丙烯醛/(mg/L) ≤ |
0.5 |
||
11 |
硼/(mg/L) ≤ |
1a(對硼敏感作物),2b(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3c(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 |
||
a 對硼敏感作物,如黃瓜、豆類、馬鈴薯、筍瓜、韭菜、洋蔥、柑橘等。 |
||||
c)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中二級標準和GB9137的規定。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見表4。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見表5。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見表6。
表4 環境空氣污染物基本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平均時間 |
濃度限值 |
單位 |
|
一級 |
二級 |
||||
1 |
二氧化硫(SO2) |
年平均 |
20 |
60 |
μg/m3 |
24小時平均 |
50 |
150 |
|||
1小時平均 |
150 |
500 |
|||
2 |
二氧化氮(NO2) |
年平均 |
40 |
40 |
|
24小時平均 |
80 |
80 |
|||
1小時平均 |
200 |
200 |
|||
3 |
一氧化碳(CO) |
24小時平均 |
4 |
4 |
mg/m3 |
1小時平均 |
10 |
10 |
|||
4 |
臭氧(O3) |
日最大8小時平均 |
100 |
160 |
|
1小時平均 |
160 |
200 |
μg/m3 |
||
5 |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μm) |
年平均 |
40 |
70 |
|
24小時平均 |
50 |
150 |
|||
6 |
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μm) |
年平均 |
15 |
35 |
|
24小時平均 |
35 |
75 |
|||
表5 環境空氣污染物其他項目濃度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平均時間 |
濃度限值 |
單位 |
|
一級 |
二級 |
||||
1 |
總懸浮顆粒物(TSP) |
年平均 |
80 |
200 |
μg/m3 |
24小時平均 |
120 |
300 |
|||
2 |
氮氧化物(NOX) |
年平均 |
50 |
50 |
|
24小時平均 |
100 |
100 |
|||
1小時平均 |
250 |
250 |
|||
3 |
鉛(Pb) |
年平均 |
0.5 |
0.5 |
|
季平均 |
1 |
1 |
|||
4 |
苯并芘(BaP) |
年平均 |
0.001 |
0.001 |
|
24小時平均 |
0.0025 |
0.0025 |
|||
表6 環境空氣中鎘、汞、砷、六價鉻和氟化物參考濃度限值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平均時間 |
濃度限值 |
單位 |
|
一級 |
二級 |
||||
1 |
鎘(Cd) |
年平均 |
0.005 |
0.005 |
μg/m3 |
2 |
汞(Hg) |
年平均 |
0.05 |
0.05 |
|
3 |
砷(As) |
年平均 |
0.006 |
0.006 |
|
4 |
六價鉻(Cr) |
年平均 |
0.000025 |
0.000025 |
|
5 |
氟化物(F) |
1小時平均 |
20① |
20① |
|
24小時平均 |
7① |
7① |
|||
月平均 |
1.8② |
3.0③ |
μg/(dm2·d) |
||
植物生長季平均 |
1.2② |
2.0③ |
|||
注:①適用與城市地區;②適用于牧業區和以牧業為主的半農辦牧區,蠶桑區;③適用于農業和林業區。 |
|||||
(1)一年生植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播種前的24個月,草場和多年生飼料作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有機飼料收獲前24個月,飼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植物的轉換期至少為收獲前的36個月。轉換期內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管理。
(2)新開墾的、撂荒36個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證據證明36個月以上未使用標準禁用物質的地塊,也應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3)可延長本標準禁用物質污染的地塊的轉換期。
(4)處于轉換期的地塊,如果使用了有機生產中禁止使用的物質,鷹重新開始轉換。當地塊使用的禁用物質是當地政府機構為處理某種病害或蟲害而強制使用時,可以縮短5.1.1規定的轉換期,但應關注施用產品中禁用物質的降解情況,確保在轉換期結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體內的殘留達到非顯著水平,所收獲產品不應作為有機產品或有機轉換產品銷售。
(5)野生植物采集、食用菌栽培(土培和覆土栽培除外)、芽苗菜生產可以免除轉換期。
(6)蛋用家禽轉換期間6周。
如果一個養殖場同時以有機及非有機方式養殖同一品種或難以區分的畜禽品種,則應滿足下列條件,其有機養殖的畜禽或其產品才可以作為有機產品銷售:
a)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的圈欄、運動場地和牧場完全分開,或者有機畜禽和非有機畜禽是易于區分的品種;
b)貯存飼料的倉庫或區域應分開并設置了明顯的標記;
c)有機畜禽不能接觸非有機飼料和禁用物質的貯藏區域。
(1)應引入有機畜禽。當不能得到有機畜禽時,可引入常規畜禽,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蛋用雞,不超過18周齡。
(2)經認證機構許可的畜禽引入規模,比例可放寬到40%: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認為事故;
b)養殖場規模大幅度擴大;
c)養殖場發展新的畜禽品種。
所有引入的常規畜禽都應該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1)畜禽應以有機飼料飼養。飼料中至少應有50%來自本養殖場飼料上產基地或本地區有合作關系的有機農場。飼料生產和使用應符合第5章植物生產和表B.1的要求。
(2)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前12個月內,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生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喂本養殖場的畜禽,但不得作為有機飼料銷售。飼料生產基地、牧場及草場與周圍常規生產區域應設置有效的緩沖帶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3) 當有機飼料短缺時,可飼喂常規飼料。但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小含量在全年消耗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a)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0%;
b)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
畜禽日糧中常規飼料的比率不超過總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出現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任務事故時,可在一定時間內飼喂超過以上比例的常規飼料。
飼喂常規飼料應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
(4)應保證草食動物每天能夠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在其日糧中,粗飼料、鮮草、青干草、或者青貯飼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質計)。對于泌乳期的前3個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為50%(以干物質計)。在雜食動物和家禽的日糧中應配以粗飼料、鮮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貯飼料。
(5)在生產飼料、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時均不應使用轉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產品。
(6)不應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質:
a)以動物及其制品飼喂反芻動物,或畜禽飼喂同種動物及其制品;
b)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動物糞便;
c)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合成物質的飼料,但使用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7)使用的飼料添加劑應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中,并批準銷售的產品,同時應符合本部分的相關要求。
(8)可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質;不能滿足畜禽營養需求時,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
(9)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不能滿足畜禽營養需求時,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維生素。
(10)不應使用以下物質(表B.1中允許使用的物質除外):
a)化學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不僅生長的抗生素、抗寄生蟲藥和激素);
b)化學合成的調味劑和香料;
c)防腐劑(作為加工助劑時例外);
d)化學合成的著色劑;
e)非蛋白氮(如:尿酸);
f)化學提純氨基酸;
g)抗氧化劑;
h)粘合劑。
(1)畜禽的飼養環境(如:圈舍、圍欄等)應滿足下列條件,以適應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a)符合附錄D要求的畜禽活動空間和重組的睡眠時間;畜禽運動場地可以有部分遮蔽;
b)空氣流通,自然關照充足,但應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
c)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避免受風、雨、雪等侵襲;
d)如墊料可能被養殖動物啃食,則墊料應符合8.4對飼料的要求;
e)足夠的飲水和飼料,畜禽飲用水水質應達到GB5749的要求;
f)不適用對人或畜禽健康明顯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g)避免畜禽遭到野獸的侵害。
(2)飼養蛋禽可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每天的總光照時間不得超過16h??筛鶕扒萁】登闆r或所處生長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適當增加光照時間。
(3)應使所有畜禽在適當的季節能夠到戶外自由活動。但以下情況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活動,但應限期改進;
b)圈養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4)不應采取使畜禽無法解除土地的籠養和完全圈養、舍飼、拴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的飼養方式。
(5)群居性畜禽不應單欄飼養,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6)不應強迫喂食。
(1)有機畜禽疾病預防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
(a)根據地區特點選擇適應性強、抗性強的品種;
(b)根據畜禽需要,采用輪牧、提供優質飼料及合適的運動等飼養管理方法,增強畜禽的非特異性免疫力;
(c)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2)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附錄C中所列的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以對畜禽絕對安全的方式使用國家批準使用的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3)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應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4)允許采用中獸醫、針灸、植物源制劑和順勢療法等自然療法醫治畜禽疾病。
(5)允許實行國家法定的預防接種。
當農場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它方法控制時,允許緊急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源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但接種的疫苗不能是轉基因疫苗。
禁止使用抗生素或化學合成的獸藥對畜禽進行預防性治療。
(6)當采用多種預防措施仍無法控制畜禽疾病或傷痛時,允許在獸醫的指導下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但必須經過該藥物的停藥期的二倍時間(如果二倍停藥期不足48h,則必須達到48h)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
(7)禁止為了刺激畜禽生長而使用抗生素、化學合成的抗寄生蟲藥或其它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等)。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8)除法定的疫苗接種外,飼養周期不足1年的只允許接受一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飼養周期超過1年的,每年最多允許接受三個療程的對抗性獸藥治療,否則該畜禽不得作為有機畜禽或有機產品出售,如該畜禽要繼續留在有機養殖體系內,則必須在認證機構同意后再經過規定的轉換期。
(9)必須對疾病診斷結果、所用藥物名稱、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療程、護理方法、停藥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群批標記。
(1)提倡自然繁殖。
(2)允許采用人工授精等不會對畜禽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影響的各種繁殖方法。
(3)禁止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會產生嚴重影響的人工或輔助性繁殖技術。
(4)除非為了治療目的,禁止使用激素促進畜禽排卵和分娩。
(1)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都必須有清楚的標記,易于識別。
(2)畜禽在裝卸、運輸和待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
(3)應給畜禽提供適當的條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過視覺、聽覺和嗅覺接觸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動物;
b)保持現存的群體聯系,避免混合不同群體或性別的畜禽;
c)提供緩解應激的休息時間;
d)確保運輸方式和操作設備的質量和適合性;運輸工具應適合所運輸的畜禽。
e)運輸途中應避免饑渴,如有需要,應給畜禽喂食、喂水;
f)考慮并盡量滿足畜禽的個別需要;
g)提供合適的溫度和相對濕度。
h)裝載和卸載時對畜禽的應激應最小。
(4)運輸和宰殺動物的操作應力求平和。禁止使用電棍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5)除非從養殖場到屠宰場的距離太遠,一般情況下用車輛運輸畜禽的時間不應超過8h。應盡量就近屠宰。
(6)禁止在畜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覺的工具應隨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許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覺,而必須直接屠宰,則應盡可能在平和的環境下以盡可能短的時間進行。
(7)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開屠宰,屠宰后的產品應分開貯藏并清楚標記。用于畜體標記的色料必須符合國家的食品衛生規定。
有害生物防治應按照優先次序采用以下方法:
a)預防措施;
b)機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
c)可在畜禽飼養場所,以對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國家批準使用的殺鼠劑和表A.2中的物質。
(1)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量不超過其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畜禽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而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2)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并得到及時處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糞便儲存、處理設施在設計、施工、操作時都應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18596 養殖場污染物排放標準。
1.蛋殼清潔、完整,呈規則卵圓形,具有蛋殼固有的色澤,表面無肉眼可見污物。
2.蛋白粘稠、透明,濃蛋白、稀蛋白清晰可辨。
3.蛋黃居中,輪廓清晰,胚胎未發育。
4.蛋白容物中無血斑、肉斑等異物。
5.哈夫單位大于等于72。
衛生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衛生指標
項目 |
指標 |
總汞(以Hg計),mg/kg |
≤ 0.03 |
鉛(以Pb計),mg/kg |
≤ 0.1 |
無機砷(以As計),mg/kg |
≤ 0.05 |
鎘(以Cd計),mg/kg |
≤ 0.05 |
氟(以F計),mg/kg |
≤ 1.0 |
鉻(以Cr計),mg/kg |
≤ 1.0 |
六六六(BHC),mg/kg |
≤ 0.05 |
四環素,mg/kg |
≤ 0.2 |
滴滴涕(DDT),mg/kg |
≤ 0.05 |
金霉素,mg/kg |
≤ 0.2 |
土霉素mg/kg |
≤ 0.1 |
硝基呋喃類代謝物,μg/kg |
不得檢出(< 0.25) |
磺胺類(以磺胺類總量計),mg/kg |
≤ 0.1 |
|
|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種類 |
項目 |
|||||
菌落總數 cfu/g |
大腸菌群 MPN/g |
沙門氏菌 |
志賀氏菌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溶血性鏈球菌 |
|
鮮蛋 |
≤ 100 |
≤ 0.3 |
不得檢出 |
|||
1~2日齡為33℃~35℃,3~7日齡為31℃~33℃,以后每周下降2℃~3℃,6周齡降到20℃至脫溫。
第1周為65%~70%,第2周為60%~65%,以后保持在55%~60%。
通過開閉天窗或排氣扇來完成。在保證舍內溫度的條件下,以人走進育雛舍眼、鼻無刺激為度。
1~3日齡,每天光照時間為20h~24h,光照強度15~18LuX(3-5W/㎡)。從4日齡起每周遞減光照時間2h~3h,直至自然光照。
雛雞的飼養密度見表1。
表1 雛雞的飼養密度(單位:只/m2)
周齡 |
厚墊料育雛 |
網上育雛 |
1~2 |
25~30 |
30~35 |
3~4 |
20~25 |
25~30 |
5~6 |
15~20 |
20~25 |
每只雛雞需要的水槽及料槽的長度見表2。
表2 雛雞需要的水槽及料槽的長度(單位:cm/只)
周齡 |
飼槽長度 |
水槽長度 |
1~2 |
3 |
1 |
3~4 |
4 |
1.5 |
5~8 |
5 |
2 |
雛雞入舍后盡快給予飲水。1d~5d飲水中加入葡萄糖、維生素、微生態制劑等,水溫在25℃左右。飲水器和料盤交錯擺放。
初飲2~3h后開食。選用顆粒料或潮拌粉料,用淺平料盤;1d~7d每天喂6次~8次;7天后改用料桶或料槽,每天喂3次~4次。
按8.2搞好雞舍的環境控制。
喂料時間固定,少喂勤添;嚴防料槽(桶)剩料霉變;換料時要逐漸進行。厚墊料育雛時,防止飲水器漏水、灑水而造成墊料潮濕、發霉。
喂料時觀察雞群的反應、爭搶程度、采食速度和采食量;每天清晨觀察糞便的形狀和顏色;留心雛雞的羽毛光潔度、精神狀態,掌握雛雞的健康狀況。
挑出發育遲緩、體弱的雞單獨飼養,淘汰有嚴重缺陷的雞;根據日齡和體重適時分群。
認真做好每天的各項記錄,包括采食量、溫度、濕度、通風、光照、糞便狀況、死淘數以及免疫情況等。
后備種雞要求體重適宜整齊度好“上籠”合格率高骨胳堅實、肌肉發達和體格健壯。每個品種的營養需要可參照該種雞的營養標準。
各品種種雞的體重標準應參考該品種的最新飼養管理手冊。
(1) 體質壯,眼睛有神,叫聲宏亮。
(2) 羽毛整齊,羽色符合本品種特征。
(3) 走跳活躍。距趾顏艷有光澤。腿部關節發育正常。
(4) 褐殼和白殼種雛一日齡母雛平均體重36±6g。
(5) 腹部卵黃吸收、臍部愈合好,手握雛雞柔軟有彈性。
(6) 無大肚臍、無白痢、無神經癥狀、無癱殘。
(7) 伴性遺傳鑒別法鑒別率>98%,翻肛鑒別鑒別率>96%。
(8) 日齡免疫接種馬立克疫苗。
1.大約18周齡。
2.各品種種雞的適宜開產體重和開產周齡應參考飼養管理手冊。
3.產蛋期種母雞飼養管理要點
(1)有地面平養(墊料)、離地網上平養、籠養等幾種方式。
(2)飼養密度與飼養方式密切有關。不同飼養方式種雞產蛋期飼養密度見表2。
表1 不同飼養方式種雞產蛋期飼養密度
項目 |
地面平養(墊料) |
網上平養 |
籠養(按龍底面積計算) |
|||
㎡/只 |
只/㎡ |
㎡/只 |
只/㎡ |
㎡/只 |
只/㎡ |
|
輕型蛋雞 |
0.19 |
5.3 |
0.11 |
9.1 |
0.45 |
22 |
中型蛋雞 |
0.21 |
4.8 |
0.14 |
7.1 |
0.45~0.50 |
20~22 |
4.轉群
(1)種雞轉群應在17周齡前完成。轉群宜在傍晚進行。在轉群前6 h應停料,前2d3d和入舍后3d,飼料內增加復合維生素和飲電解質溶液。轉群的當天應連續24 h光照,以便雞有足夠時間采食和飲水。
(2)轉群時對雞群進行清理和選擇,淘汰不合標準的雞,并徹底清點雞數,不要做預防注射等應激大的工作。同時做好轉群的組織工作,在抓、放雞時務必輕拿輕放,要觀察雞群的采食和飲水等行為。
5.飼喂及飼糧營養標準
飼糧營養標準可參照本品種的營養水平要求執行。
從產蛋到40周齡的產蛋高峰期不限飼,應滿足其高產需要,讓雞充分采食優質飼糧,保證每只雞能吃進19g粗蛋白。機械喂料時每天喂4~6次,以保證雞基本吃盡當天喂給的料。人工喂料時,每天喂兩次。每天至少要進行4次勻料,以促使雞多采食。
1.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 ㎡/只。
2.必須具備適宜季節里的室外活動場所。
3.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4.畜禽的飼養環境(圈舍、圍欄等)必須滿足畜禽的生理和行為需要:
a) 足夠的活動空間和休息場所;
b) 空氣流通,自然光線充足;
c) 避免過度的太陽照射及難以忍受的溫度、風和雨;
d) 足夠的墊料;
e) 足夠的飲水和飼料;
f) 避免使用明顯有害人或動物健康的建筑材料和設備;
g) 在不影響畜禽健康的條件下(如不會相互啃咬、打斗等),同一畜舍至少要飼養2頭(或只)同種動物 。
5.必要時可以用人工照明來延長光照時間,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6 h。
6.所有畜禽都必須在適當的季節到戶外放養。但以下情況允許例外:
a) 特殊的畜禽舍結構使得畜禽暫時無法在戶外放養,但應限期改進;
b) 使用新鮮飼料喂養動物比放養更有利于土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7.禁止畜禽無法接觸土地的飼養方式和完全圈養、舍養、拴養、籠養等限制畜禽自然行為表達的飼養方式。
8.群居性畜禽不能單獨飼養,但成年雄性動物、患病的動物及妊娠后期的家畜可例外。
1.環境質量符合NY/T 388的規定。
2.水源充足,水質符合NY 5027的規定。
3.與交通主干線及村莊的距離不低于1000m.
4.放養場地有放養雞可食的野生飼料資源如野草、昆蟲、腐殖質等。
5.不適宜建場的地區:水源地保護區、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嚴重區、發生重大動物傳染病疫區,其它畜禽場、屠宰廠附近,候鳥遷徙途徑地和棲息地,山谷洼地易受洪澇威脅地段,退化的草場、草山草坡等。
(1)放養場設有生活管理區、生產區和無害化處理區。各區功能界限明顯。
(2)生活管理區位于場區主導風向的上風處及地勢較高處,包括辦公室和生活用房。
(3)生產區位于生活管理區的下風向處,主要包括育雛區和放養區,依次建有飼料庫、蛋庫、雛雞舍和放養雞舍。
(4)無害化處理區設在生產區下風向的地勢低洼處。
(1)放養區面積一般不小于2公頃。
(2)根據表1計算出合理的育雛舍面積。
表1 雛 雞 的 飼 養 密 度(單位:只/㎡)
周齡 |
立體籠養 |
平面育雛 |
1~2 |
60~75 |
25~30 |
3~4 |
40~50 |
25~30 |
5~6 |
27~38 |
12~20 |
(3)根據放養區面積、植被狀況,參考表2計算出放養雞規模。一般每一雞舍(棚)容納300~ 500只的產蛋雞或500只的青年雞(5-8只/㎡)。根據放養雞規模和建筑規格計算出放養雞舍面積。
表2 不同放養場地放養雞數量表(單位:只/公頃)
放養場地 |
果園 |
農田 |
林地 |
山場 |
草場 |
放養雞數量 |
525~750 |
375~525 |
450~600 |
300~750 |
525~ 825 |
(1)雞舍包括雛雞舍和放養雞舍。放養雞舍分為普通雞舍和簡易棚舍。放養雞舍(棚)間隔180 m以上。
(2)根據河北省的地理條件,以及雞舍對采光、保溫、通風的要求和當地的主導風向,雞舍長軸以東西向為主,偏轉不超過15°。
(3)育雛雞舍和普通放養雞舍可用磚瓦結構,簡易棚舍材料可用竹竿、木棍、角鐵、鋼管、油氈、石棉瓦以及篷布、塑編布等搭建,簡易棚舍的主要支架要牢固。
(4)地基要堅實、組成一致,最好建在沙礫土層或巖性土層上。地面要求高出舍外地面10 cm~15 cm,平整堅實,易于清掃消毒。
(5) 屋頂、墻壁應光滑平整、耐腐蝕、易清洗消毒、保溫隔熱。屋頂形狀以“A”字型為主,跨度較小的也可建成平頂或拱形。
(6)所有門窗、通風口應設防蚊蠅、防鳥設施。
(1) 雛雞舍
高2.4 m~2. 5m,寬5 m~6 m,長15 m~20 m。設1~2個門,位置在雞舍南墻的兩端或山墻,門口設緩沖間。門高2m,寬1 m~1.2 m。在南、北墻距舍內地面1.2 m處,每隔3m設一個寬0.5 m~0.6 m、高0.8 m~0.9 m窗戶。
(2) 放養雞舍
a) 普通雞舍
高2.2 m~2.5 m,寬4 m~6m,長10 m~12 m。設一個門,位置在雞舍南墻的一端或山墻。門高2m,寬1.2 m~1.3 m。在南墻距舍內地面lm處,平均每隔2.5 m設置一個窗戶,窗寬、高0.8 m~1m。
b) 簡易棚舍
高2 m~2.2 m,寬 3 m~5m,長8 m~10 m。一般不設窗戶,在棚舍一端或側面設一個門,高2 m,寬1.2 m~1.3 m。
場區大門口、生產區入口、各雞舍入口處設消毒池,生產區人口加設消毒間,有條件的雞場增設淋浴消毒更衣室。
包括藥品庫、冷藏設備、常規化驗設備、器械等。
每5只母雞設1個產蛋窩,規格寬30 cm、高37 cm、深37 cm,建于避光安靜處,窩內放入少許麥秸或稻草。磚瓦結構,可多層搭建,最底層距離地面30 cm。
包括育雛籠、飲水器、水槽 (盆)、蓄水池、儲水桶、儲料間、料車、料槽、保健砂盆等。每只雞所占料槽位、水槽位3 cm-5 cm。
包括熱風爐、暖氣等。
(1)排風機
c) 采用縱向負壓通風。在雛雞舍臨近污道端的山墻上距室內地面1.5 m處安裝排風機,在臨近凈道端的山墻上設進風口。
d) 雛雞每千克體重所需換氣量為3.68 m3/h,風速0.3m~0.5m/s。通風量應按雞舍夏季最大通風值計算所需排風機的數量。安裝排風機時大小功率風機結合,以適應不同季節的需要。
(2)天窗
按每15 ㎡ 在 舍 頂設一個天窗,大小為30 cm×30 cm,高出舍頂50 cm,頂端安裝風雨罩 (帽)。
(3)照明設備
15W-25 W 白熾燈距離地面 1.8 m左右,按2.7 W-3.3 W/㎡計算所需白熾燈數量。
(4)棲架
放養雞舍內設“A”字形棲架,木桿、竹竿或鋼管搭建。每只雞所占棲架的位置不低于17 cm~20 cm。
(5)清糞設備
包括清糞車等 。
(6)無害化處理設備
包括焚尸爐等。固體糞污以高溫堆肥處理為主,病死尸以深埋或焚燒為主。處理后符合GB 18596和GB 16548的要求。
(7)電力設備
單項二線制接入當地低壓220 V單相電網。在遠離電網、具備風力發電條件的放養場可配備300 W風力發電設備或汽(柴)油動力發電設備,用于照明及燈光誘蟲。
(8)消防設備
包括風力滅火機或往復式滅火水槍等。消防通道可利用場內道路,緊急狀態時能與場外公路相通。
(9)誘蟲設備
燈光誘蟲
有蟲季節在傍晚后于棚舍前活動場內,用支架將黑光燈或高壓滅蛾燈懸掛于離地3m高的位置,每天開燈2 h~3h。
滋紊誘蟲
果園和農田每公頃放置15-30個性激素誘蟲盒或昆蟲性外激素誘芯片,30 d-40 d更換1次。
(10)防獸害設備
放養區周圍設置1.5 m ~2 m高的鐵絲網或尼龍網護欄。放養雞舍 (棚)前活動場周圍設2m高的鐵絲或尼龍絲防護網,并與雞舍(棚)相連,用于夜間護雞。也可采用養鵝預警護雞,并配備稻草人、竹筒、木箱、尼龍網罩、鞭炮等用具防治獸害。
1. 畜禽應以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其中至少50%的飼料必須來自本農場或相鄰農場。
2. 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3. 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養生產基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4. 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可以允許養殖場購買常規飼料和草料。但生產基地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草食動物 (以干物質計)10%;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
動物日最高攝食的常規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 (以干物質計)。
5.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定時間限制和條件:
a) 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b) 極端的天氣情況;
c) 該地區有機農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
5. 飼喂的常規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許可。
6. 必須保證反當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
7.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不超過本養殖場和其合作養殖范圍的最大載畜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8. 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9. 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10. 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
11. 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12. 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包括用于促進生長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
素)。
13. 禁止將基因工程產品用作飼料添加劑。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標① |
|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檢出 |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檢出 |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
不得檢出 |
菌落總數(CFU/mL) |
100 |
2、毒理指標 |
|
砷(mg/L) |
0.01 |
鎘(mg/L) |
0.005 |
鉻(六價,mg/L) |
0.05 |
鉛(mg/L) |
0.01 |
汞(mg/L) |
0.001 |
硒(mg/L) |
0.01 |
氰化物(mg/L) |
0.05 |
氟化物(mg/L) |
1.0 |
硝酸鹽(以N計,mg/L) |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
三氯甲烷(mg/L) |
0.06 |
四氯化碳(mg/L) |
0.002 |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
0.01 |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
0.9 |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
0.7 |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
0.7 |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
15 |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
臭和味 |
無異臭、異味 |
肉眼可見物 |
無 |
pH (pH單位) |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
鋁(mg/L) |
0.2 |
鐵(mg/L) |
0.3 |
錳(mg/L) |
0.1 |
銅(mg/L) |
1.0 |
鋅(mg/L) |
1.0 |
氯化物(mg/L) |
250 |
硫酸鹽(mg/L) |
250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1000 |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
450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
0.002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
0.3 |
4、放射性指標② |
指導值 |
總α放射性(Bq/L) |
0.5 |
總β放射性(Bq/L) |
1 |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 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
|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
與水接觸時間 |
出廠水 中限值 |
出廠水 中余量 |
管網末梢水中余量 |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
至少30min |
4 |
≥0.3 |
≥0.05 |
一氯胺(總氯,mg/L) |
至少120min |
3 |
≥0.5 |
≥0.05 |
臭氧(O3,mg/L) |
至少12min |
0.3 |
|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
二氧化氯(ClO2,mg/L) |
至少30min |
0.8 |
≥0.1 |
≥0.02 |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標 |
|
賈第鞭毛蟲(個/10L) |
<1 |
隱孢子蟲(個/10L) |
<1 |
2、毒理指標 |
|
銻(mg/L) |
0.005 |
鋇(mg/L) |
0.7 |
鈹(mg/L) |
0.002 |
硼(mg/L) |
0.5 |
鉬(mg/L) |
0.07 |
鎳(mg/L) |
0.02 |
銀(mg/L) |
0.05 |
鉈(mg/L) |
0.0001 |
氯化氰 (以CN-計,mg/L) |
0.07 |
一氯二溴甲烷(mg/L) |
0.1 |
二氯一溴甲烷(mg/L) |
0.06 |
二氯乙酸(mg/L) |
0.05 |
1,2-二氯乙烷(mg/L) |
0.03 |
二氯甲烷(mg/L) |
0.02 |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
1,1,1-三氯乙烷(mg/L) |
2 |
三氯乙酸(mg/L) |
0.1 |
三氯乙醛(mg/L) |
0.01 |
2,4,6-三氯酚(mg/L) |
0.2 |
三溴甲烷(mg/L) |
0.1 |
七氯(mg/L) |
0.0004 |
馬拉硫磷(mg/L) |
0.25 |
五氯酚(mg/L) |
0.009 |
六六六(總量,mg/L) |
0.005 |
六氯苯(mg/L) |
0.001 |
樂果(mg/L) |
0.08 |
對硫磷(mg/L) |
0.003 |
滅草松(mg/L) |
0.3 |
甲基對硫磷(mg/L) |
0.02 |
百菌清(mg/L) |
0.01 |
呋喃丹(mg/L) |
0.007 |
林丹(mg/L) |
0.002 |
毒死蜱(mg/L) |
0.03 |
草甘膦(mg/L) |
0.7 |
敵敵畏(mg/L) |
0.001 |
莠去津(mg/L) |
0.002 |
溴氰菊酯(mg/L) |
0.02 |
2,4-滴(mg/L) |
0.03 |
滴滴涕(mg/L) |
0.001 |
乙苯(mg/L) |
0.3 |
二甲苯(mg/L) |
0.5 |
1,1-二氯乙烯(mg/L) |
0.03 |
1,2-二氯乙烯(mg/L) |
0.05 |
1,2-二氯苯(mg/L) |
1 |
1,4-二氯苯(mg/L) |
0.3 |
三氯乙烯(mg/L) |
0.07 |
三氯苯(總量,mg/L) |
0.02 |
六氯丁二烯(mg/L) |
0.0006 |
丙烯酰胺(mg/L) |
0.0005 |
四氯乙烯(mg/L) |
0.04 |
甲苯(mg/L) |
0.7 |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
0.008 |
環氧氯丙烷(mg/L) |
0.0004 |
苯(mg/L) |
0.01 |
苯乙烯(mg/L) |
0.02 |
苯并(a)芘(mg/L) |
0.00001 |
氯乙烯(mg/L) |
0.005 |
氯苯(mg/L) |
0.3 |
微囊藻毒素-LR(mg/L) |
0.001 |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
氨氮(以N計,mg/L) |
0.5 |
硫化物(mg/L) |
0.02 |
鈉(mg/L) |
200 |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
限 值 |
1、微生物指標 |
|
菌落總數(CFU/mL) |
500 |
2、毒理指標 |
|
砷(mg/L) |
0.05 |
氟化物(mg/L) |
1.2 |
硝酸鹽(以N計,mg/L) |
20 |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
|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
20 |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
pH(pH單位) |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1500 |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
550 |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
5 |
鐵(mg/L) |
0.5 |
錳(mg/L) |
0.3 |
氯化物(mg/L) |
300 |
硫酸鹽(mg/L) |
300 |
1. 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有機畜禽養殖中的疾病預防:
a) 選擇適當的畜禽品種;
b) 根據每個畜禽品種的需要,采用適當的飼養管理方法,增強對疾病的抵抗力和對傳染因素的預防;
c) 采用優質飼料,結合有規律的舍外活動,促使畜禽增強抗病力;
d) 確定合理的畜禽飼養密度,防止畜禽密度過大導致的健康問題。
2. 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附錄E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允許在畜禽飼養場所使用殺鼠劑和附錄B中的物質。
3. 消毒處理時,應將畜禽遷出處理區,定期清理畜禽糞便。
4. 允許采用自然療法例如使用植物制劑、針灸和順勢療法醫治畜禽疾病。
5. 當生產基地有發生某種疾病的危險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時,允許采用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母體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技術。
6. 允許進行法定的預防接種。
7. 限制使用常規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時,則必須經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給藥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
8. 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素、抗球蟲藥和其他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1包裝應簡單、實用,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2. 外包裝:應采用特制木箱、紙箱、塑料箱等。
3. 內包裝:應采用蛋托或紙格,將蛋的大頭向上裝入蛋托或紙格內,不得空格漏裝。
1. 成品外包裝應貼有符合GB 7718規定的標簽。
2. 對加工產品,如果獲得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設施加工和包裝的,可以標識為“有機”并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標志;如果獲得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過70%,可以用文字描述獲得認證的原料及其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標識為“有機”和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標志。
3. 由多種原料加工成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順序逐一列出各種原料的名稱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過有機認證的。
5. 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生產或加工單位的名稱、地址、認證證書號、生產日期及批號。
6.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刷標志或說明的油墨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
7. 有機食品標志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
8. 產品標識不能錯誤誘導消費者
9. 有機雞蛋的收集、包裝、運輸
(1)在產蛋窩內預置1個雞蛋或空殼蛋,引導雞在產蛋窩內產蛋;定時檢出產蛋窩內的雞蛋,并及時撿回窩外雞蛋。
(2)撿蛋時將破蛋、砂皮蛋、軟蛋、特大特小蛋單獨存放,不作鮮蛋銷售。
(3)雞蛋包裝、運輸應符合HJ / T80的要求。
1. 有機雞蛋貯存冷庫溫度為-1~0℃。
2. 有機雞蛋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要確保有機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3. 貯藏有機雞蛋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最近一周內未用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4. 除常溫貯藏外,允許以下貯藏方法:
a) 貯藏室空氣調控
b) 溫度控制
c) 干燥
d) 濕度調節
5. 有機雞蛋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出特定區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6. 有機雞蛋產品出人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1.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異味,在運輸搬運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潮,防暴曬,防雨淋,防污染和防凍。
2. 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雞蛋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3. 有機雞蛋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和受到污染。
4.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沽污或損毀。
5. 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